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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具死亡证明
一、正常死亡
1.在医院病故后,请持医院殡葬证由医生签字医院盖章。
2.外地人员在医院病故后,请持医院居民死亡殡葬证由医生签字医院盖章。
3.在居住地正常病故的,请持街道办事处、本人单位、村委会的证明。村委会改社区的由社区盖章后加盖民政所或镇(乡)的公章。
二、非正常死亡
1.非正常死亡的请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。
2.交通事故死亡的请持死亡地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。
3.被依法处决的请持有关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。
4.无名无主遗体的请持有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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